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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忙开庭 一边忙收官 证券维权迎接忙碌的5月 2013-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即将到来的5月,将是想要维权的证券市场投资者忙碌的一个月。在这个月,既有投资者诉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案的正式开庭,又有深市W公司诉讼时效的终结,投资者需赶赴维权末班车。 宁波富邦: 首批案件5月8日开庭 近日,记者获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的二位股民诉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案将于5月8日在宁波中院正式开庭,这是股民诉宁波富邦系列案件中最先开庭的案件。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开庭结果对于后续案件无疑具有重要参照作用。 2012年7月宁波富邦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涉案金额5654万元的重大诉讼、年报披露不实被证监会处罚。 上述公告发布后,杭州股民胡先生、胡女士以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委托厉健律师率先向宁波中院起诉,涉案股数合计10.04万股,索赔金额约67.4万元,宁波富邦证券索赔案正式启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余位股民起诉宁波富邦,索赔总额约400万元。 据原告胡先生起诉状,他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买入该公司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17.16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继续持有8.04万股,根据司法解释计算,索赔金额为51.5万元。 截至2013年4月23日,宁波富邦收盘价仅6.39元/股。厉健律师表示,公司遭遇5000多万元债务的重大诉讼,就像埋了一颗特大“地雷”。一旦爆炸,可能造成公司40%净资产的损失。 “不过,这么重大的事情,公司竟然没有立即通知大家,而是隐瞒了8个多月。股民就像‘聋子、瞎子’一样在地雷上踩了8个多月,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厉健律师称。 根据了解,宁波中院曾在2011年11月23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厉健律师预计开庭争议焦点将集中于以下两点:首先,宁波富邦隐瞒重大诉讼、未依法披露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次,原告损失如何认定,是否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引发股民索赔诉讼,已有不少成功维权的经典案例。 例如,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的杭萧钢构案,127位股民经杭州中院调解获赔400余万元;被《人民法院报》评选为“2012年全国十大案例”的东盛科技案,148位股民经西安中院调解获赔1295万元。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些经典案例充分表明,最高法院对股民依法维权的关注和支持,这也大大增强相关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 厉健律师告诉记者:“ 我们代理的第二批6位股民诉宁波富邦索赔43万元,宁波中院已于2013年3月7日正式受理,目前正在办理第三批股民索赔委托、诉前准备工作。” 根据司法解释推算,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诉讼时效仅剩一个月 投资者赶搭末班车 备受关注的深市W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将迎来最后一个月的诉讼时效大限。 “只剩最后一个月了,错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投资者就无法索赔。”昨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同时,刘国华律师表示,由于该案的政策障碍已经扫清,股民维权胜算较大。 早在2011年5月2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项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做出处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多名高管做出严厉处罚。至此,广大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被监管部门彻底扫清。 就在该公司遭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不久,刘国华律师即于当年9月代理广东、上海、江西等地6位受损股民,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金额达180万元。 厉健律师亦表示,目前正在整理数十位相关股民的索赔材料,索赔金额约200万元。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有四项,相应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范围亦有四类。 也就是说,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买入,2008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以及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2009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经专业律师计算有损失后皆可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将出现投资者因购买该公司认购权证、行权后权益受损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的情况,其有望成为“认购权证投资者索赔第一案”。 厉健律师称,该公司曾在2006年4月3日至2008年3月26日间发行了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其中部分时间段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期间重合。由于该公司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因此,认购权证的权证持有人可以索赔,认沽权证的权证持有人不能索赔。 “符合起诉条件的权民范围,即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公司认购权证,并在2008年3月27日至4月2日期间行权,行权后的公司股票在2009年9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厉健律师表示。 有意索赔的股民需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买卖上述公司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等相应材料,投资者可将相关材料寄给专业律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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