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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1 证券简称:五矿稀土 公告编号:2013-029TitlePh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9: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焦健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07,603,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6,652,606股的52.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603,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603,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7,603,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603,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签署《经常性关联交易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经常性关联交易之框架协议》的签署方为本公司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95,366,600股)、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35,228,660股)系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7,007,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95,366,600股)、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35,228,660股)系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7,007,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603,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会议听取了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赵家生、刘昌桂、刘泽范201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锐莉律师、朱景晖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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