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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5月8日 公告日期:2013年5月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3年2月2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上的《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医药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医药行业。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66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基金份额总额:1,177,879,719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基金份额净值:0.998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77,879,719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3日证监许可[2012]122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13年3月2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1,177,832,255.00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47,464.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3年3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3年3月27日过户至本基金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基金证券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2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177,879,719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3]11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医药行业。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6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77,879,719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2,60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2,10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03,980,388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5.8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873,899,331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4.19%。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总经理:滕天鸣 信息披露负责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05128154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15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2013年4月,公司旗下管理1只封闭式基金,41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等,现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投资托管业务部负责人: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信息披露负责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3、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四)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截至2013年4月28日,基金份额净值0.9980元,基金份额总额1,177,879,719份。 ②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8日生效,本报告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4月2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无股指期货投资。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2年6月29日中恒集团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中恒集团系标的指数成份股,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8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13年3月28日发布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9、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按规定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并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1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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