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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5月3日 2013-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3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若增加新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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