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版)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7)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8)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电话:0731-85832463 传真:0731-85832214 (9)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10)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 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11)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陈志军 (12)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13)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14)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15)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6)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17)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宋歌 (18)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19)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20)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21)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22)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滕艳 (23)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2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25)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26)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张睿 (27)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28)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29)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0)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杨 (31)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漫川 (32)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时只使用一个共同的基金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7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上述时间安排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利息和具体份额的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举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 元 认购总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利息和具体份额的计算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举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500,000份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500,000×1.00=500,000 元 认购总份额=(500,000 + 150)/1.00=500,1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500,15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起可以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使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可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累计申购或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将不接受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每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是为了便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的虚拟证券,证券代码为“159900”,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1.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0。 4、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为每个开放日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累计申购或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5、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重大错误;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8、当日累计申购、赎回份额达到当日累计申购、赎回份额上限; 9、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暂停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单笔申购申请或单一账户累计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6、9-10条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应量同以下几种因素相关: ●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以及中标利率水平。短期利率是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者从短期资金市场抽出资金,都对短期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 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成交的利率水平分布。 ●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给同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关系。一般在股市转暖、一级市场申购增多、新债交款日期附近资金面偏紧。 ● 货币供应量的季节性因素。一般资金在年末时较为紧张,而在年初时则较为宽松。 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考虑,本基金可以概算市场资金供给的充裕程度,据此决定本基金的市场操作策略。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根据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可以从市场的交易变化和资金流向上反映出来,也可通过不同品种之间反映出的隐含远期利率来评估市场未来利率的走势。 (2)根据自有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情况,来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其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 (3)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4)目前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6)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一级市场发行的国债、金融债数量大且连续,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满足组合配置需要。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一并结算。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投资者应补足,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追缴。若投资者在销户时存在累计未付收益,则投资者销户后应到所在代理券商网点申请办理累计未付收益的支付,具体办理方式请咨询所在代理券商;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增值服务费率为0.3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增值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增值服务费,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再计提增值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A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下转B12版)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