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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020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2013年5月7日下午14:00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6日15:00至2013年5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柳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750,6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5938%。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721,7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5809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8,8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29 %。 3. 公司5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二)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三)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四)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五)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本议案共计包括6个子议案) 8.1 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8.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8.3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8.4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8.5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8.6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40,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021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债权人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延续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3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5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使用资金不超过11,120万元人民币进行回购,按回购价格不超过13.9元/股计,预计可回购8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5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6月23日,每日8:30-11:00、13:30-16: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3层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陈岚、王渝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电话:0755-26074462 传真号码:0755-26051189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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