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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 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3-017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本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于2013年6月26日召开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上午9:30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 6、出席对象: (1)于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若填妥并于2013年6月5日(星期三)或之前(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交回出席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请见附件一),有权出席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 7、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本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及批准《经审计的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及批准《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3年度开展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专项报告》; 8、审议及批准《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二)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至8项普通决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9项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与本通知同日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 (1)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资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内资股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除应当在2013年6月5日或之前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交回本公司外(回复方式可采用来人、邮递或者传真),还必须将其转让文件及有关股票凭证于2013年5月24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以前,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3年6月5日或之前(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528303 传真:(0757)28361055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757)28362570 传真:(0757)28361055 联系人:夏峰 黄倩梅 2、会议费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5月7日 附件一:确认回执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isense kelon electric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参会回执 ??根据本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所有欲参加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本公司股东,需填写以下确认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 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 2013年 5月24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境内外股东(包括在2013年5 月24日或之前已成功递交经核实股东过户申请文件的境外股东)。由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起至2013年 6月26日(星期三)止,公司将暂停办理H股股东过户登记手续。 2.请用正楷填写此确认表,此表可复印使用。 3.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请提供可证明阁下持股情况的文件副本。 5.此表可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的形式,于2013年 6月5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6.(1)如此表采用来人或来函形式,请递送至下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邮政编码:528303 (2)如此表采用传真形式,请传至: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86-757-28361055 附件二: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按如下意思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3-016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13年5月7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议于2013年6月26日召开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第一、二项议案须提交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7日 附件一: 为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建议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原第8.2条(其中修改原第8.2条第(14)项及增加两项,次序顺延): 原规定: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14)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 …… (1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4)项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由董事会决定。但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仍适用本章程第10.16条的规定。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5)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14)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 …… (16)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行为: (a)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b)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17)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b)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权利的行使;及 (c)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5)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仍适用本章程第10.16条的规定。 2、修改原第8.25条: 原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1)修改公司章程; (2)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3)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 3、修改原第8.41条: 原规定: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新增以下内容为第8.42条, 而原第8.42条及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会议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及其签署、会议纪要及其签署、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5、修改原第10.4条: 原规定: ……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现修改为: ……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候选人须在股东大会上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6、修改原第10.14条: 原规定: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具体人员由股东大会通过,其中六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指派的日常事务,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现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具体人员由股东大会通过,其中六名为执行董事,负责处理公司指派的日常事务,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不得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的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7、修改原第10.15条(其中修改原第10.15条第(11)项及增加三项,次序顺延): 原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9)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现修改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 (19)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但如达到《公司章程》第8.2条第(14)项或第10.16条所列条件者,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f)上述指针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g)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或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 (20)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行为,但如达到《公司章程》第8.2条第(16)项所列条件者,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a)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b)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21)审议批准不足《公司章程》第8.2条第(15)项所列条件之外的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行为; (22)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8、修改原第10.39条: 原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现修改为: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在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做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数据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的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9、修改原第10.42条: 原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5)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改为: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5)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7)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0、修改原第10.45条: 原规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现修改为: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6)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货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11、修改原第10.47条: 原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现修改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12、修改原第13.3条: 原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二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 现修改为: 监事会成员由二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须具有担任监事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 13、修改原第25.1条: 原规定: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现修改为: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章程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从严原则来遵守相关规定。 附件二: 为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建议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原第一条: 原规定: 为了维护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现修改为: 为了维护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修改原第二条: 原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或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d)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f)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g)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 (15)审议批准以下衍生品投资行为: (a)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b)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 (16)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行为: (a)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b)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17)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b)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权利的行使;及 (c)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5)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仍适用《公司章程》第10.16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保证公司经营决策顺利、高效的执行;及 (三)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3、修改原第十六条: 原规定: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年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现修改为: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4、修改原第三十四条: 原规定: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5、修改原第四十条: 原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1) 修改《公司章程》; (2) 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3)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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