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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3-042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3-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民申字第00582号】及再审申请副本,事由为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上述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582号】,裁定:驳回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案号是(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案由是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诉讼涉及金额1200万元以及滞纳金(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08年9月16日福州市中院就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公司的代表人员出席参加。 3、2008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09年1月5日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5、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 闽民终字第74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本公司影响 鉴于最高院已裁定驳回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本次诉讼案件已裁决结案,不会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不会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582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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