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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6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2013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15:00至2013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3年4月2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人,代表股份62,933,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393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888,8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3431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6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99%。 3、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董事(其中丁加龙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王春龙董事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100%,其中,现场投票5,017,725股,网络投票44,601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0%,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 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议案》经公司201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3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积源、李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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