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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于2013年5月14日收到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由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案号为[(2013)惠民商初字第28号]的《传票》和2013年4月18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 法定代表人:赵岳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民,职务:董事长 2、诉讼起因 200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买方):GZHL-S-006;(卖方):2007-CV-0003] 的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CLF140-80辊压机和VX5815V型选粉机各二台,合同总价980万元;2007年4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友好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就上述设备《买卖合同》中被告提供的辊压机电机(型号YR450-4)共四台,改为原告自行提供,合同总价变更为932.80万元。日前,原告依据上述合同,以被告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违约,原告收取被告的质保金93.28万元不予退还;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致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开庭时间 本次诉讼事项将于2013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惠水县人民法院审判二庭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3)惠民商初字第28号]; 2、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3)惠民商初字第28号]; 3、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2013)惠民商初字第28号]; 4、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8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13 年4月1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 年5月15 日上午10:00 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合计357,59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18%。 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议案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2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89,22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2,909,068.50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8、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关于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1、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2、关于续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357,599,999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授权管理层结合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和2013年度实际审计业务情况及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有关审计报酬事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毛伟律师、张硕之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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