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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证券代码:000756 编号:2013-19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所属香港公司完成增持公司H股的公告 2013-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新华制药")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关于增持情况说明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及披露情况 1、2012年5月15日,华鲁控股所属维斌有限公司(WELL BRING LTD,香港)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购入新华制药H股100,000股,占新华制药已发行H股的0.07%,占新华制药已发行总股份的0.02%。(详见本公司公告2012-16号,2012年5月17日《证券时报》D22版) 2、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9月6日,维斌有限公司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购入新华制药H股4,584,000股,占新华制药已发行H股的3.06%,占新华制药已发行总股份的1.002 %。(详见本公司公告2012-21号,2012年9月8日《证券时报》B2版) 3、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维斌有限公司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购入新华制药H股共7,486,000股,占新华制药已发行H股的4.99%,占新华制药已发行总股份的1.64 %。 二、增持完成情况 华鲁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已满12个月,其增持计划已经完成。在此期间,除上述增持外,华鲁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新华制药股份。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华鲁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增持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1、本次增持完成以后,华鲁控股通过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79,801,72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9.32%。因此,本次增持完成后本公司仍然满足上市条件。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免于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维斌有限公司依法具有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本次增持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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