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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4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5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 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15日下午15:00 时。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创新西路16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八)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6人,代表股份59,341,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4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股份59,333,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1%。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4月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3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3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3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33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7,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9,33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胡国强、张军、刘小玲分别向大会作了《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全文刊载于2013年4月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蕊律师、曹余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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