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13-033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3-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材料")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在公司泾渭工业园328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140,5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92%。会议由巨建辉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平祥、颜学柏、巨建辉、程志堂、杜明焕、师万雄、郭玉明、彭建国等8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俊瑞、何雁明、金宝长、刘晶磊等4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该议案的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平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颜学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巨建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程志堂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杜明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师万雄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选举郭玉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选举彭建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选举张俊瑞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选举何雁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选举金宝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刘晶磊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龚卫国、马徐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刘咏、黄张洪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该议案的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龚卫国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马徐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14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杨琦律师及李锦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出具的《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