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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杰赛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3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对本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校园信息网络工程项目违约一案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辉 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广州体院")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2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锐 2.案件情况: 本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校园信息网络工程项目违约,2007年,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总价35,298,486.25元。2008年6月完成合同项目及增加的单列项目,广州体院开始正式使用校园信息网络工程项目,并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本科教学评估。2009年10月广州体院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验收结论为"本项目承建单位已经完成本合同要求及变更要求的建设内容,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1,980,000.00元。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应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318,486.25元)、变更增加工程款(4,810,262.38元)、违约金(4,187,367.29元)及利息(1,037,383.00元)等共计13,353,498.92元。2010年7月2日已经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0年8月1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在2010年9月9日第二次开庭前,广州体育学院对本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杰赛科技至今没有按约定将验收合格的合同标的交付其使用,应按合同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共计8,895,218元。杰赛科技针对广州体院的反诉,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答辩状和大量充分、详实的证据,包括广州体院确认合同工程完工及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本公司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53561.94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2. 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66714.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3. 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764924.31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4.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接到被告广州体育学院的书面指定培训时间后,于三十天内完成《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技术培训义务;被告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驳回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广州体育学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本公司诉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和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拖欠本公司的货款726008元及其利息,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判决最终生效,公司可收回工程进度款7,385,200.85元及相应的利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带来的影响为-36.92万元(未经审计)。 如原、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 特此公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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