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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3-052TitlePh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3-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1日下午3: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 ,所持股份218,618,20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 8,793,903 股,合计参与投票227,412,111股,占全部股份46,508万股的48.897 %,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2、审议关于《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4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3%;

  1.3、审议关于《公司债券期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4、审议关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5、审议关于《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6、审议关于《公司债券担保事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7、审议关于《公司债券上市场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8、审议关于《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1.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2、审议关于《公司授信及担保事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0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弃权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4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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