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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2013-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版)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及201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 一、偿付风险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与评级展望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反映了本期债券的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 虽然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发行人不能预料或不能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则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的按期兑付。 二、偿债计划 (一)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稳定的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 本期公司债券的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稳定的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一季度合并口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43.65亿元、55.25亿元、68.91亿元和18.31亿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16亿元、7.60亿元、10.14亿元和3.38亿元。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裕,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一季度合并口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8亿元、9.55亿元、12.12亿元和2.37亿元。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与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将为偿还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二)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必要时,公司可将流动资产变现作为应急措施确保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长期以来,发行人财务政策稳健,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3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流动资产合计为41.01亿元。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做到按照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发行人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的顺畅运作,并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二)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指定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保证本息的偿付。 (三)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发行人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便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规定将发生事项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将在发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重大事项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计到期无法偿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金;订立可能对公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债务重组;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拟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其他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发行人承诺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未安排担保。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证评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中诚信证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中诚信证评公司网站(www.ccxr.com.cn)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予以公告。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聘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双方于2013年1月签署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具有丰富的债券项目执行经验,并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编:100004 联系人:李航、张彦璐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二、发行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偿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通报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发行人根据《证券法》、《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发行人保证其本身或其代表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表或公布的,或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文件、公告、声明、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期债券发行和上市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以下简称“发行人文告”),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还将确保发行人文告中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的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4、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5、发行人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有效沟通。 6、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债券登记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7、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 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债券登记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 (2) 任何发行人文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发行人未按照或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 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重大亏损; (5)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形; (6) 发行人发生或可能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7) 拟进行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或债务处置; (8) 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9) 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10) 本期债券被暂停交易; (11) 发行人指定的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的专人发生变化; (12)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构成重大影响或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增加担保,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增加担保。 9、基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合同目的,并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形下,发行人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后聘用的顾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除特别说明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顾问均系指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后而聘用的第三方顾问)提供,并帮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顾问获取:(i) 所有对于了解发行人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和前景, (ii)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顾问或发行人认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及(iii) 其它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发行人须确保其提供以及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顾问获取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依赖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一旦发行人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使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未经授权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发行人则应立即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0、发行人应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报酬以及相关费用。 11、发行人应当承担《募集说明书》、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 2、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员工不得使用发行人或中国华润(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的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企业名称等代表发行人或中国华润的标志、标识、用语等及“华润”、“三九”、“999”字样进行任何活动。 3、在中国法律允许的程度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发现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5、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新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的授权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同意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6、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将有关法律程序的重大进展及时予以公告。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8、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以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提醒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9、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10、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利用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1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2、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发行人每份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6)发行人指定的代表发行人负责本期债券事务的专人的变动情况; (7)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3、以下情况发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发行人与债券登记机构的约定将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4、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目的,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债券受托管理人对上述信息、文件仅做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置备于发行人处,供债券持有人随时查阅。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同意,若因发行人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公开募集文件以及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的其他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发行人违反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与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上市规则,从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债券受托管理人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债券受托管理人免受损害。 2、发行人如果注意到任何可能引起《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11.1条所述的索赔,应立即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违约,发行人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发行人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4、发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发行人可能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权益下,发行人不会因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何可能索赔而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 5、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代表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发行人应积极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 6、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对本期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发行人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履行/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负责;除官方证明文件外,不对本期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 六、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 1、下列情况发生应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2、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超过10%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本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债券受托管理人可在任何时间辞任,但应至少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全体债券持有人。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发行人已对外公开披露的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债券,采取分期方式发行,其中首期发行5亿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一)偿还银行借款 综合考虑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成本及其到期时间,本公司暂定偿还银行借款计划如下:
若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与预计不符,本公司将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财务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偿还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 (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5亿元,除0.57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外,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公司规模扩张需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体制的改革和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药品市场的容量逐年增加,未来几年将是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我国将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做强做大,大力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标准和行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经营。 公司面临着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将是本公司快速发展的阶段,公司将努力调整并持续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企业布局、持续增强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巩固并提升行业地位,实现主要产品产量、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较大增长。因此需要进一步充实资金实力,以把握良好的发展机遇。 2、内部经营需求 在做大做强主业过程中,公司生产经营环节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保底资金储备以及根据生产规模增大而增加原、辅材料采购等资金流动性方面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2011年本公司营业成本达到22.67亿元,同比增长34.46%;2012年公司营业成本达到26.78亿元,同比增长18.12%。与此同时,公司已通过股权归集等手段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理与控制,需要投入一定资金;此外,考虑到公司未来一段时期处于生产规模增长期,拓展业务规模所需资金投入较大,投资规模的增加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形成一定占用压力。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的快速发展对存量货币资金和经营现金流形成了一定压力,根据测算,公司目前流动资金缺口约为6亿元,公司存在获取长期、稳定资金以适应、支持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一方面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引起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用于原材料采购储备,防止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上升,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清 联系人:周辉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 联系电话:0755-83360999 传真:0755-83360999-396006 邮政编码:51811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翁阳、周家祺、李航、刘华欣、张彦璐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邮政编码:100004 三、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刘卫兵、黄龄仪、吴风来、袁科、于洁泉、王浩、王伟洲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7楼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5199 邮政编码:518001 四、审计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周伟然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 - A座34楼 电话:0755-82618886 传真:0755-82618800 邮政编码:518000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人:陈孛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华润大厦21楼 电话:0755-25028185 传真:0755-25026185 邮政编码:51800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王景波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3层 电话:010-68278880 传真:010-68238100 邮政编码:100039 五、资信评级机构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肖鹏、吴楚斯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8楼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邮政编码:200011 六、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联系人:杨育红、杜进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 邮政编码:100022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如下: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2、募集说明书; 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5、资信评级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及2013年1-3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地点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 联系人:周辉 电话:0755-83360999 传真:0755-83360999-396006 网址:www.999.com.cn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李航、刘华欣、张彦璐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互联网网址:http://www.cicc.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7楼 联系人:刘卫兵、黄龄仪、吴风来、袁科、于洁泉、王浩、王伟洲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5199 互联网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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