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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3-016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3-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申请复议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连志 一、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使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该规定针对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前后的执行行为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恢复执行信达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珠海中院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行为均发生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珠海中院经审查后依照上述规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公司请求执行法院纠正2008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未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行为的依上述规定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广东高院不予支持,并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7日,珠海中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光华控股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驳回光华控股的异议申请。公司即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计提上述案件相关利息,本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执行结果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案件被冻结的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1,494,860股股票尚未被强制执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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