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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3-02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5月21日,本公司收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讼案由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新乡豫新车辆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重工有限公司 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68814.25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原告新乡豫新车辆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年在原告处加工承揽散热器等设备,2008年9月12日经双方对账,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768814.25元货款。后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改制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1日,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提出愿意偿还全部货款,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讨要货款,无果。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债款负责偿还,现原告本息结合共100余万元无人偿还。故诉至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1 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因此,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3-02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5月21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82号执行裁定书。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发布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详情见:2010年11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0-058号。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 (2013)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裁定将本院(2010)武执字第00164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8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 裁定准许异议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1 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因此,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2013)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8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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