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专项核查烧向企业债 发改委把关趋严与IPO财务核查类似,先自查、核查、再按比例抽查,企业债专项核查将常规化 2013-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庆婉 尹振茂
见习记者 杨庆婉 证券时报记者 尹振茂 昨日,国家发改委一纸通知,宣布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的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上述核查类似于此前的首发募股(IPO)财务专项核查,先自查、核查、再按比例抽查,不同的是企业债的专项核查将常规化。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多家承销商都有需要进行专项核查的企业债(“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不过目前还尚未与发改委沟通具体的执行细节。 企业债三级审查 “据我所知,今天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正在国家发改委开会,可能是讨论如何实施企业债的专项核查。”昨日正在外地出差的华南某券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许知(化名)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IPO财务专项核查尚未结束,企业债专项核查正式开启,按要求,此次核查包括自查、核查及按比例抽查。 “其实我们之前申报企业债时也需按这些要求来做,但这次专项核查将工作细化并完善。”一位固定收益部的执行总经理说,接下来要跟监管层沟通,确定进一步如何执行。 许知表示,从核查内容来看,并没有新增其他要求,主要变化在于发改委从窗口指导、口头要求到形成制度文件,发改委的监管正处在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 核查范围分两类 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并且属于“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的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都在核查范围之内。 记者获悉,多家承销商都有需要进行专项核查的企业债,不过目前还尚未与发改委沟通具体的执行细节,《通知》中也并未提到核查完成的时间表。 4月19日,发改委曾将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企业债不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其中包括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或者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等。 “企业债的分类还在进行中,先由承销商自行评估上报,再由发改委依据情况分类,实际分类很复杂,涉及各种各样的发债主体和多样的资金投向。”常与发改委打交道的许知说。 据了解,发改委提倡优质项目优先整合,承销商自然也都希望将自己的项目列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不过列入该类型的企业债能否真正实现快速审核也属未知。许知认为,如果该类企业发债申请过多,审核人员有限,快速通道反而未必能生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核查将“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的发债申请列为“从严审核类”。业内资深人士解读认为,“不尽职或不诚信”指的是在债券承销业务范围内,这是不合理的。按理来讲,如果IPO承销出现未勤勉尽责的保荐机构,其承销的企业债就必须从严审核。 专项核查的威慑作用 此次企业债专项核查,被市场解读为是发改委借鉴证监会IPO财务专项核查的做法。 “时至今日,尚未发生企业债无法兑付的先例。”一位固定收益部的执行总经理告诉记者。IPO运行放缓,不少投行人士转而承销债融资项目,但如今也遇上了专项核查的严审阶段。 “承销股票和承销债券是两个体系,IPO放缓之后,很多券商突击做债券承销,实际上并不打算长期做该业务。可债券期限至少需要5年,如果彼时IPO市场火爆,保代很可能撂挑子不干,到时债券存续期、兑付问题由谁来管?”许知不无忧虑地表示,他认为,中小券商在此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业内人士称,发改委主导的专项核查可让承销商做项目时更加尽职,债券市场也会更加干净,对发行人、承销商都有一种威慑作用。 《通知》称,抽查如发现自查、核查不实的,将追究责任。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甚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 许知认为,“债券承销业务人员应该接受培训、更加专职化,再者承销商应该进一步建立完善内控机制。”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