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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3-034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签署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3年5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化工")与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简称"镇海碧辟")签订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13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镇海碧辟,向江宁化工供应足量可经济分离出9万吨/年正丁烷的饱和液化气,约20万吨/年。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由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国石油(BP)环球投资公司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沈明; 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 税务登记号码:33020675035393X号;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498-5号; 经营业务范围为:液化石油气的批发(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及相关配套服务,液化石油气的进出口贸易。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履约能力分析: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炼油企业之一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的子公司,是国内液化石油气最主要的贸易商之一,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名称:液化石油气 (饱和液化气) 2、数量:足量可经济分离出9万吨/年正丁烷的饱和液化气,约20万吨/年,每年具体的供应量根据生成情况和饱和液化气中正丁烷的含量另行商议。 3、价格:以液化气国内市场价格为基础,兼顾液化气国际市场价格。 4、合同签署日期:2013年5 月22日 5、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6、合同履行期限:2013年5 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 7、其他:饱和液化气经江宁化工分离装置所得的产品,除顺酐项目所需的约9万吨/年正丁烷外,分离出的碳二、丙烷、异丁烷和多余的正丁烷等按返回协议约定分品种返回给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或镇海炼化。如江宁化工需要上述组分用于其它项目作为原料,经镇海碧辟同意后,江宁化工可不返回该部分组分。 合同条款中已对验收、结算方式、质量保证与运输、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的签署保证了江宁化工8万吨∕年顺酐及衍生物一体化项目的原料供应。 2、该合同一年总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71.36%。因余液返回给镇海炼化,合同差额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32.11%。 3、公司与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签订上述液化气供应合同系日常性经营行为,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该合同需通过分次的订单,确定每个月度的购销数量,合同具体金额以每笔订单为准。 2、双方已签订的相应采购合同中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仍有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2、《碳四分离抽余液采购合同》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3-035 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签署碳四分离抽余液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3年5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化工")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简称"镇海炼化")签定了碳四分离抽余液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13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镇海炼化向江宁化工采购碳四分离抽余液。碳四分离抽余液指的是镇海炼化生产的饱和液化气经江宁化工正丁烷分离装置分离出的C2、C3、异丁烷、C4及C4+等四股物料。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正洪; 税务登记号码:330201793017426; 注册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 经营业务范围为:液化气、丙烯、石脑油、汽油、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碳五、煤油、笨、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轻柴油、硫磺、氧气、氮气等系列产品。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履约能力分析:镇海炼化是国内最大的炼油企业之一,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名称:抽余液(碳四原料经正丁烷分离装置分离出的C2、C3、异丁烷、C4及C4+等四股物料),合同中碳四原料指镇海炼化生产的饱和液化气。 2、数量:碳四原料进行分离后所产生的抽余液。 3、价格:同期镇海炼化生产的液化气供应给江宁化工的价格基本一致。其中C2另议。 4、合同签署日期:2013年5月22日 5、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6、合同履行期限:2013年5 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 7、其他:若江宁化工与镇海碧辟于2013年签署的碳四原料及产品供应合同终止,本合同亦相应终止。 合同条款中已对验收、结算方式、质量保证与运输、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一年的采购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39.25%。合同的履行会对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该合同需通过分次的订单,确定每个月度的购销数量,合同具体金额以每笔订单为准。 2、双方已签订的相应采购合同中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仍有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碳四分离抽余液采购合同》 2、《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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