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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3-01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12);5月17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13)。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22日-2013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年5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3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23日下午15:00。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学军先生 6、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2、A股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3、B股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2年度报告和2012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 决定以总股本68013.3995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派送红股5股(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6、公司预计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报告 关联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公司预计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内容详见2013年3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预计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13-005。 7、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报告 决定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决定其报酬。
8、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报告 决定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决定其报酬。
9、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事项的议案报告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事项的内容详见2013年3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07。 10、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报告 鉴于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68,013.399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含税),派送红股5股(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完成201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后,公司总股本和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133,995元”。 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200,993元”。 2、《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80,133,99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565,213,995股,其中,发起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36,039,599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14,920,000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20,200,99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847,820,993股,其中,发起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4,059,399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72,380,000股”
五、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2年度工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3年3月28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王 晖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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