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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事赔偿立法是当务之急 2013-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巧宁
近期,监管部门打击市场不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在加大,但对投资者而言,仅仅握有监管部门的一纸处罚是不够的,投资者受损的利益只有获得真金白银赔偿,其权益才堪称真正得到了保护。 近期发生的万福生科案,处罚的最大亮点在于它使投资者的权益以最快的方式得到了切实保护。相比照同样涉及欺诈上市等多宗罪的绿大地的投资者,尽管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判决,但投资者受损的权益能否赔偿、何时赔偿、究竟能赔多少目前都是未知数,投资者维权的路还很漫长。 保荐机构设立补偿基金先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做法,是否具有完全的可复制性?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注意的前提是,万福生科涉及的案情是欺诈上市,作为保荐机构对公司欺诈上市行为理应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由保荐机构设立补偿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倘若一些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不法行为,这其中保荐机构并不负有重大责任,采取由中介机构设立补偿基金先行赔偿投资者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可以说,万福生科案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做了一次探索与创新,但面对不同情形的市场侵权行为,投资者利益的真正保护最终还得依靠法律武器,尤其是民事赔偿相关法律制度,而这方面的法律恰恰是我们目前最为缺失的。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相关政策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加快其立法步伐已是当务之急。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中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三宗罪”。在我国现有证券民事赔偿相关法律中,仅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做出过相关规定,其他目前仍是空白。而现有的有关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规定出台至今已有10年时间,10年间市场环境的变化已使相关规定显得非常不合时宜,修法势在必行。 前置程序是10年前出台的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相关规定中的关键词。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称,设置前置程序乃权宜之计,即虚假陈述案件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正式处罚或判决后,法院才能受理。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刑事判罚的证明标准较高,可能会使一部分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因前置程序的阻挡无法得到有效制裁,多年来取消前置程序的呼声一直不断。希望前置程序这个权宜之计能尽早结束自己的历史使命。 当前,加快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的立法步伐比以往更具紧迫性。一、“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象在近年来证券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刑事处罚数量不断增加,罚没金额不断攀升,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巨额罚没款只能全部上缴国库,投资者并不能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相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无法启动,投资者亦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上的赔偿,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这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二、中国经济发展已离不开一个健康稳定的资本市场,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快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一系列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步伐已是当务之急。 因此,监管部门应拿出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探索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创新之路,万福生科案中补偿基金的设立可以说是迈出了创新的第一步,未来探索创新空间还很大。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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