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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将分享新基金法三大制度红利

2013-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朱景锋

  证券时报记者 朱景锋

  从本周六开始,新基金法将正式开始实施,基金业将掀开新的一页。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应该积极了解新基金法,并用好基金法,积极适应新基金法带来的变化,尽可能多地分享制度红利,从而获得更好的理财服务。

  首先,投资者可选择的管理人范围大幅增加,新基金法实施后,公募基金管理人将由目前的基金公司拓展到保险资管、券商、私募等资产管理机构,这意味着,普通投资者将可以从这些机构获得和基金公司一样的基金理财服务。

  而从过往表现看,新增的三大机构特点突出,各具优势。保险资管风险控制能力突出,未来或许在低风险领域和养老理财产品方面会有较好表现;券商对市场的变化更为敏感,操作更为灵活,或许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具个性化和特色的基金产品;私募机构向来以追求绝对回报为目标,过往业绩表现参差不齐,而优质私募发行的公募基金或许能令投资者体验绝对回报的魅力。

  面对骤然增多的公募基金提供者,投资者在选择过程中依然要看重管理人的合规运作、整体投研实力、过往业绩、风控能力等综合情况,筛选出适合自己的管理人或产品。

  其次,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渠道更加多样化,更加便利。和新基金法配套并同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将基金销售渠道拓展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销售渠道更加丰富多样,渠道竞争的引入有望改变银行独大的销售局面,对投资者来说,不仅买卖基金更加便利,而且较高的销售费用有望伴随竞争下降。未来基金销售机构还将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基金,投资者将通过淘宝网像买其他商品一样购买基金,极大地便利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第三,投资者维权更具法律依据。过往当利益遭到损害时,基金投资者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用脚投票,而发生侵害的管理人依然提取巨额管理费,投资者维权无门。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新基金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新基金法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提前中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并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这些权利给基金管理人以相当大的压力,公然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将可能被持有人大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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