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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编号:临2013-02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配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 0.030 元(含税) ● 现金分红(税后):每股派 0.0285 元 ● 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05 月 30 日 ● 除息(除权)日: 2013 年 05 月 3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06 月 0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3年4月12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已于2013年4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2年年末总股本7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 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 元。 (3)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05 月 30 日; 2、除息(除权)日:2013 年 05 月 3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06 月 0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0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3-89021876 89021877 传 真:023-8902187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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