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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3-022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7,210.00万股。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52号】文核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海康威视”,股票代码 “002415”。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5,000万股增加至50,000万股。 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5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后股本增至100,000万股,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4月20日。 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4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后股本增至200,000万股,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6月13日。 2012年8月23日公司向熊晖等590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611,61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0.65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增发公司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增至2,008,611,611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做出了以下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拟上市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1002号】,由五十二所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本公司股东龚虹嘉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股东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蒋海青、周治平、徐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瑞红、陈军科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龚虹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股东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扬忠、邬伟琪、蒋海青、周治平、徐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瑞红、陈军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威讯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威讯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威讯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威讯投资股份。 7、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扬忠、邬伟琪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康普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普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 8、本公司董事龚虹嘉的配偶陈春梅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康普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龚虹嘉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普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龚虹嘉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7,210万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61.86%和总股本的43.42%。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及股东承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做出的承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仍将继续锁定。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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