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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永基金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涉嫌非法集资

其管理机构改成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润昌基金,诸多宣传资料不属实

2013-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朱凯
  5月23日上海陆家嘴浦东大道,某居民小区前的报亭旁,润昌股权投资基金涉嫌违法的宣传牌。 朱凯/摄

  润昌基金方声称,其发行机构是“全球新能源实业公司(上市公司)”,并表示该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已进入场外交易市场(OTC)交易。但证券时报记者在美国OTC官方网站(www.otcmarkets.com)上,并未发现全球新能源实业(GNEW)的披露信息或公告。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数月前遭媒体曝光,涉嫌非法集资的国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国永基金”)如今仍在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繁华地段进行宣传。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与前几期宣传相比,此次宣传仅将“年化收益24%”改为“12%”,管理机构则改成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润昌(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润昌基金”)。

  公开宣传牌称,润昌基金发行的“全球新能源可转换优先股”,发行规模2亿元,投资资金流向为生物柴油。投资门槛为10万元,投资期限1年~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12%。

  与此有关的背景是,今年1月《第一财经日报》曾报道此事,质疑国永基金存在非法集资和伪私募股权基金(PE)传销嫌疑。

  宣传资料不属实

  5月23日,上海陆家嘴浦东大道栖霞路附近的居民区报亭及公交站台附近,润昌基金树立了大块的宣传牌,并有一些老年人驻足观看。

  根据润昌基金的宣传资料,国永基金、润昌基金、安拿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均隶属于中国新能源集团(香港)公司旗下。该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董事局主席为王昌波。

  而据《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报道,中国新能源集团已控股三家生物柴油项目公司,分别为100%控股大庆达康、55%控股上海中瑞、51%控股固安中德利华。经该媒体调查,前述情况均不属实。

  工商资料显示,国永、润昌及安拿基这三家基金公司,与中国新能源集团也不存在股权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以真实身份致电宣传牌上的手机号码。对方称,润昌基金是一家正规的私募投资公司,在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管下合法经营。

  对于其发行机构“全球新能源实业公司(上市公司)”,对方则表示这是美国上市公司,但已进入场外交易市场(OTC)交易。但证券时报记者在美国OTC官方网站(www.otcmarkets.com)上,并未发现全球新能源实业(GNEW)的披露信息或公告。

  而润昌基金的“设摊宣传”,也与监管部门规定相抵触。2011年1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称,相关机构不得以媒体(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及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

  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黄建宏律师称,润昌基金的宣传行为明显违背了国家相关规范,对于PE立法,我国还存在空白地带。他强调,其所标注的发行机构“全球新能源实业公司”如果是虚假的,这种行为还涉嫌集资诈骗。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朱有彬律师则表示,润昌基金涉嫌虚假宣传及故意隐瞒核心事实,公安经济侦查执法部门可以介入调查。

  伪PE被纵容

  法律人士认为,包括此前已定性的天津、广西“资本运作型”非法集资或传销案件在内,PE行业已成为案件多发区。实际上,PE监管究竟应该入《基金法》还是单独立法,至今仍分歧很大,这无形中“纵容”了伪PE的存在。

  以国家发改委2011年发布的上述《通知》为例,虽然规定了PE基金不得向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但违规事件一旦出现,在政府金融办、属地发改委甚至公安经侦部门之间,仍易出现权责不清或互相推诿的现象。

  对于润昌基金的违规宣传,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电话中反映的情况不够具体,希望记者提供详细的文字图片材料后,由其转交上海市发改委及金融办。

  随后,记者致电上海市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PE基金的监管职能在上海市金融办。而记者联系到上海金融办后,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永基金和润昌基金并未在上海市金融办备案,只作为一般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在此之前市里曾针对国永基金一事召开市级协调会,金融办并未参加。

  值得一提的是,当日采访润昌基金事件后,证券时报记者接到一个蹊跷电话,从声音判断,对方可能是一位20岁出头的男性。他对记者称,有人用这个号码致电他们,自称是证券时报记者,并对他们进行威胁勒索。对方不肯表明自己所在单位,并否认来自润昌基金。

  一位长期跟踪此事的知情人士表示,国永基金或者润昌基金很有可能是涉嫌以PE为幌子诈骗投资者钱财的非法组织。该知情人手上有大量这家机构向老年人非法募资的录音、图片及文字材料。若有需要,该知情人可以将其全部公开。

  投资者需提高风险意识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投资者一旦与以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制存在的PE基金发生法律纠纷,相关部门首先可能将案件定性为民事行为,投资者或不得不为自身投资行为负担更多责任。

  朱有彬律师指出,立法,只是确立由谁监管,规范PE行业乱象,仅凭立法可能是无效的。“以民事行为定案,投资者可能会为自己‘未进行事前审慎风险控制’而承担更多责任,这一判断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合伙制企业等的规定而得出的。”

  “立法是一种明确的管制,对PE基金来说只是门槛更高了。而要杜绝非法集资等现象蔓延,提升投资者自身素质不可或缺。”朱有彬律师表示,尤其是老年人,在进行投资之前从不会想到去做法律调查或咨询,却又往往指望事后国家的背书及援助,这是十分危险与不明智的。

  实际上,接受记者采访的数位专业人士均认为,法律不可能覆盖社会每个角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且上述2011年的发改委通知也只是一种部门规章,并无明确法律效力。再者,发改委也没有直接执法的力量。

  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黄建宏律师建议,“投资者在见到这种募资宣传时,可以想想,当前商业银行贷款平均收益率不过6%左右,国内工业企业平均净利润率不过8%~10%,那些天花乱坠的无风险高收益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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