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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98) 2013-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协议转让情形下的非交易过户,是否是指《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4种情形?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非交易过户包括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等九类情形。股份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4种情形,否则深交所不予受理。 问:目前非交易过户是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进行的吗? 答:是的,股份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问:在非交易过户中,如果转出方是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公司,是否依然适用《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所规定的流程?有无特殊的要求或规则? 答:境外申请人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适用《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规定流程。此外,境外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澳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台湾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问:目前非交易过户中的印花税、过户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除此之外,转出方、转入方还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吗? 答:股份协议转让过户费按转让金额0.0696%。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印花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现行法定标准依法代扣。 股份协议转让以外的其他非交易过户规定、流程、税费等问题请咨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税务机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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