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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2TitlePh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7日上午9:3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4,991,25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顾伟先生、康健先生、全劲松先生、严志荣先生、余庆先生、周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秦飞先生、姚小聪先生、张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顾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康健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全劲松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严志荣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余庆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6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灿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秦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小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99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清伟、罗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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