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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3-030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07”号公告)。 2013年6月5日,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开立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账号:201011100555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该账户,该账户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3-029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70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8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3 年5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即每股派现金红利0.70元)。 4、扣税情况: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65元;上述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上述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63元。如果QFII 股东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7元,如果QFII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3)除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8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公司即将现金红利划拨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955789 ●传 真:0592-2955997 ●邮 编:361009 七、备查文件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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