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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1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1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00元。共计募集资金3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0,293.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1年7月11日出具了中准验字[2011]第10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600万元投资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详情请见2013年3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部分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7)。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为"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林联儡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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