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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3-032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3年6月6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在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7楼公司综合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剑明先生。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239,675,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同意票239,675,87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邓传远律师和赵俊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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