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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股票,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包括ETF)、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类资产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在美国上市的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行业有房屋建筑、建材、家具、装修零售、家具零售、家电、房贷机构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坚持“房地产都是本地的”房地产投资理念,详细研究美国各州、各地区、和各个细分市场。倾向投资于在增长地区有强大市场,产品有一定品牌,管理层执行力强,历史包袱较少,善于抓住机会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量化模型及宏观策略分析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采用基本面分析、相对价值分析为主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多种基本面分析指标对企业的竞争力和股票定价水平进行详尽的考察和评价,并通过对市场变动趋势的把握,选择适当的投资时机,进行股票组合的投资。

  基本面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产品结构、市场份额、产量增长、生产成本、成本增长、利润增长、人员素质、治理、负债、现金流、净现值等,上述因素反映了企业的杠杆化比例,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通过对此类基本面因素数据的筛选和加工,基金管理人将建构较完整的企业数据库。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企业治理结构、对股票价格有影响的潜在事件等作进一步分析。通过上述定量与定性指标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评分系统对个股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配置具有超额收益能力或潜力的优势个股,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各行业的动态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将在对这些金融衍生品对应的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日汇率调整后的)标普房地产开发商总收益指数(S&P Homebuilders Select Industry Total Return Index,)。Bloomberg 代码为 “SPSIHOTR Index”。

  该指数是美国股市对房地产开发行业最具代表性的指数。指数开始日期为2006年1月27日。

  标普房地产开发商总收益指数中的股票,代表GICS分类中的如下子行业: Homebuilding 房屋建筑(25201030)、Building Products 建材(20102010)、Home Furnishings 家具(25201020)、Home Improvement Retail 装修零售(25504030)、Homefurnishing Retail 家具零售(25504060)、Household Appliances 家电(25201040)

  本基金不仅投资于上述GICS子行业中的股票,还将投资于有房屋贷款业务的银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美国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类资产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在美国上市的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美国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行业有房屋建筑、建材、家具、装修零售、家具零售、家电、房贷机构等;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3)至(10)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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