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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2 证券简称:好想你 公告编号:2013-033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2013年6月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6月6日下午15:00至2013年6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工业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石聚彬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77,968,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2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数量77,96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1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4%。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的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品种及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5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6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8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9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拟上市交易所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0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张树才、胡中阳两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3)第0607号

  

  致: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13 年 5 月 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下午14:30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工业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6日下午15:00 至2013年6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会议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7,960,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18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7,968,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824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通知》,公布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3.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品种及期限

  4.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利率

  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6.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7.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

  8.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9.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拟上市交易所

  10.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三项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其中对议案二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由监票人在现场会议上宣布了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1.子议案一《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子议案二《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子议案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品种及期限》: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子议案四《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利率》: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子议案五《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子议案六《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子议案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子议案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子议案九《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拟上市交易所》: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子议案十《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

  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7,966,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冠民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胡中阳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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