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3年6月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8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2013年5月30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3年6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冯境铭先生、张军先生、卫国先生、汤文远先生、朱旭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刘文萍女士及独立董事钟慧玲女士、汤勇先生、韩振平先生通过传真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冯境铭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有表决权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注)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65万元,因审计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一~四、六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9:00召开本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决议事项涉及的相关附件中,《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草案)、《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详见2013年6月8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3年6月8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订:

一、原第4.10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其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或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赔偿公司损失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程序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其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或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赔偿公司损失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程序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二、原第4.11条后增加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

三、原第4.40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修改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原第4.52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七)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八)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五、原第4.54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有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原第5.05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董事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确保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七、原第5.14条后增加一条: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八、原第5.18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九、原第5.19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四)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原第5.28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修改为: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外,董事还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或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履行职责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原第5.35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就特别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

(八)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原5.35条后增加一条: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如行使职权遭遇阻碍,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十三、原第7.12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问询和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0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2013年6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3年6月27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9:00。

(二)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三)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境铭先生。

(六)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1日。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6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符合条件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3年6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登记手续:

1、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联 系 人:余敏珊、郭锟奇。

2、联系电话:0757-26336931、26632838。

3、传 真:0757-22397895、26320213。

4、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

5、邮政编码:52831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说明: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①委托人姓名: ②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③委托人股东帐号: ④委托人持股数:

⑤受托人姓名: ⑥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对上述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9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书面通知已于2013年5月30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13年6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监事朱焯荣先生、陈欣女士、王莉女士出席了会议,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朱焯荣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经全体与会有表决权的监事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部分修改:

原第五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问询和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2年度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担任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65万元,因审计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议案均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9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万福生科案和解补偿进展
   第A004版:要 闻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财苑社区
   第A008版:财 技
   第A009版:股 吧
   第A010版:故 事
   第A011版:技术看台
   第A012版:悦 读
   第A013版:热 线
   第A014版:行 情
   第A015版:行 情
   第A016版:行 情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