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000821 股票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3—21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减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不属于特别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会议通知公告及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友元先生。 (三)会议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4日(星期二)。 (四)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轻机工业园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6月7日上午9:00 (六)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9,292,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5,238,781股的25.8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公司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公司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公司2012年共实现净利润-83,266,320.0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79,802,806.04元,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6,536,485.99元。 股东大会认为:因2012年度出现较大亏损,为保证公司流动资金需要,提议:2012年度公司利润不分配,该项资金将为汽车铸件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争取项目早日达产。本年度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关于收购武汉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本次会议决定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酬42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89,292,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会议还听取了四位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和报告公告于2013 年 4月13日和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赵勇、郑鑫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股东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并赵勇、郑鑫律师签字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