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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3-04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由于工作人员在计算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日期的操作上出现失误,致使未能在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在此,本公司董事会对全体股东深表歉意。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02,064,7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9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02,064,733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602,477,679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19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3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13年6月1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480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五、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3年6月19日。

六、股本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变动前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

转增股数量

变动后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75,9740.02%15,19491,1680.02%
2、无限售条件股份501,988,75999.98%100,397,752602,386,51199.98%
股份总数502,064,733100%100,412,946602,477,679100%

七、实施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602,477,679股摊薄计算,本公司2012年度每股收益为0.0948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咨询联系人:林广喜

咨询电话:020-61776666

传真电话:020-82607092。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3-042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6月7日14:30开始,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6月7日。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谢彦辉先生;

由于公司董事长李奎炎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亦未设副董事长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谢彦辉先生为会议主持人。

6、会议通知:2013年5月22日和2013年6月5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2,394,4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5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857,1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37,3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0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51,5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0%;反对33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7%;弃权48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2%。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投资设立福鼎市福粤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51,56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2%;反对33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弃权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51,58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3%;反对33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4%;弃权478,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3%;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51,547,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0%;反对34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5%;弃权5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5%;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购买公司办公楼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3,20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74%;反对1,22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28%;弃权85,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8%;回避147,875,443股。

2、表决结果:通过。

由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14,787.5443万股,持股比例29.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购买公司办公楼构成关联交易。广东省水电集团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六)关于承建工程施工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3,62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70%;反对43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2%;弃权462,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7%;回避147,875,443股。

2、表决结果:通过。

由于广东省水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14,787.5443万股,持股比例29.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承建工程施工项目构成关联交易。广东省水电集团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七)关于投资建设新疆布尔津风力发电场(二期)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51,640,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5%;反对34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7%;弃权40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林映玲。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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