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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46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5月9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0,2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1】;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1: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2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3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 2、咨询联系人:何良军、陶波 3、咨询电话:0532-88056092 4、传真电话:0532-82292646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47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号文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8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64,114.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决定将“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详见2013年5月17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2000010666,截止2013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叁仟叁佰贰拾玖万捌仟伍佰捌拾柒元零捌分(¥233,298,587.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廖卫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4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为充分发挥西安交通大学在复合材料、工程力学、金属制造、机械设计与制造、信息、管理等专业和学科的作用,满足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相关产品设计、分析以及制造技术、管理、信息及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推动公司产品品质升级、管理提升、信息化、以及技术科技发展,近日,公司(协议甲方)与西安交通大学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简称“交大快速制造研究中心”,协议乙方)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书》(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二、合作方概况 西安交通大学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西安交通大学的人才与技术优势建立的国家级先进制造技术创新平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11月批准成立。交大快速制造研究中心以提高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为根本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制造业特别是航空航天、能源动力、汽车制造和国家打飞机开发计划提供快速原型、快速模具和高档数控专用装备。 公司与交大快速制造研究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在技术、资金、资源、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双方的可持续发展。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合作原则 集成资源,优势互补,通过甲方的资金、市场、产业化优势与乙方的科研项目、人才、知识、信息合作,全面提升产学研合作创新能力和科研开发水平、产业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创造新的生产力。 2. 合作范围 根据双方的需求,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以下方面的合作: 2.1产品技术研究 2.2金属、3D打印产品技术领域课题研究 2.3人才合作 3. 合作内容 3.1 3D打印产品技术研究 将以3D打印产品技术的研究、金属制造与3D打印产品匹配性研究、金属材料、骨架材料、化工材料的研究应用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各类材料、工装和设备制造材料的研究应用、金属加工、3D打印产品制造、机械和模具设计与制造、先进装备技术、机械工程、管理及信息化为工作内容;以提高3D打印产品品质、管理水平、信息化工程、以及培养公司技术、管理人员为目标;在共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基础上,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双方共同努力,通过3D打印产品技术研究开展项目合作,推动3D打印产品技术进步,更多地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3.2 金属、3D打印产品技术领域课题研究 乙方以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研究主体,开展3D打印产品结构设计与分析、配方设计与测试、加工工艺改进与保障、制造成本降低与能源节约、性能预测、性能分析与优化等方面的研究工作。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研究课题,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并执行。 3.3 人才合作 如有需要,乙方可为甲方职员进行短期的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多种形式的培训。或乙方利用自身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为甲方招聘相关的高端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力支持。 四、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公司可依托交大快速制造研究中心的科研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升级完善公司现有的生产技术、加快新型产品的研发更新、促进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引进和培养优秀的技术人才,从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战略性合作框架协议,如在本协议之下开展具体的项目,双方将另行签订具体的单项合作协议,同时将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签署的《全面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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