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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3—3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3-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5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62,886,1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送现金股利0.50元(含税)。 1、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税率按10%计征);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先按每10股派现金0.475元(先在股权登记日以税率5%计征),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2、B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税率按10%计征);境内(外)个人扣税后先按每10股派现金0.475元(先在股权登记日以税率5%计征),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 股东在转让股票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实际按2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10股补缴税款0.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0.7976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利润分配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21日。 2、本次利润分配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25日。 三、利润分配对象 1、截止2013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13年6月25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凡在2013年6月25日办理“长安B”转托管的本公司B股股东,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的,请于2013年7月31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如果A股和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最晚于2013年7月31日前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认定文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咨询电话:(023)67594008 传真电话:(023)67866055 十、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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