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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3年6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鉴于公司收购了自然人黄祖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科技”)10%的股份,智网科技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049.65万元,智网科技另一股东黄祖衡同时增资897.35万元”变更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947.00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18,947.00万元不变。 详见公司刊登在2013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15,646,629.67元。详见公司刊登在2013年6月1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华安防联网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将经营范围由“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安全防范网络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安全防范智能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安全技术防范;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安全防范网络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安全防范智能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并相应修改浙江大华安防联网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经理工作细则》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7、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3年7月2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3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宋卯元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有利于加快项目投资进度,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变更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预定的市场策略需要,不会损害投资者与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以215,646,629.67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鉴于公司收购了自然人黄祖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科技”)10%的股份,智网科技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049.65万元,智网科技另一股东黄祖衡同时增资897.35万元”变更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947.00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18,947.00万元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593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5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29,886,60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189,995.2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18,851,332.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338,662.66元。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智能建筑项目投资总额18,947.00万元,其中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049.65万元,智网科技另一股东黄祖衡同时增资897.35万元。 2013年6月3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收购黄祖衡持有的智网科技10%的股份,并于2013年6月5日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智网科技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份收购前,公司持有智网科技90%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智网科技100%股份。 公司完成收购智网科技10%股份后,拟将公司与黄祖衡共同增资变更为公司单方使用募集资金向智网科技增资18,947.00万元实施智能建筑项目。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原因 1、为充分整合公司资源,加强对子公司的统筹管理,更好的实施战略规划和布局,公司收购了黄祖衡持有的智网科技10%股份,智网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与黄祖衡共同增资的方式已不适用。 2、公司看好智能建筑项目前景,本次变更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 三、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调整的具体内容 1、调整前
2、调整后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存在的风险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后,智能建筑项目内容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变更了该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五、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审批 2013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现状及整体发展需要做出的正确决策,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理由充分、合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有利于加快项目投资进度,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变更智能建筑项目实施方式。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保荐机构同意大华股份变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15,646,629.67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593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5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29,886,60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189,995.2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18,851,332.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338,662.6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3]第610209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智能监控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和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科技”)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注:“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智网科技实施,其中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049.65万元,智网科技另一股东黄祖衡同时增资897.35万元,增资价格为每1元出资额1元人民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拟对募投项目之一的“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049.65万元,智网科技另一股东黄祖衡同时增资897.35万元”变更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947.0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18,947.00万元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15,646,629.6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拟对募投项目之一的“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049.65万元,智网科技另一股东黄祖衡同时增资897.35万元”变更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8,947.00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18,947.00万元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该项目承诺投资金额将变更为18,947.00万元。 根据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因此,本次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 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尽快完成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事宜,其中,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的置换将在增资完成后实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610269号《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结论如下: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已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215,646,629.67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预定的市场策略需要,不会损害投资者与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以215,646,629.67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15,646,629.67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15,646,629.67元的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大华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2日(星期二)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6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刊登在6月14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24号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25号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2013-026号公告),以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会议登记事项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13年6月27日-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 5、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310053 电话:0571-28939522 传真:0571-28933211 联系人:吴坚、李晓明 2.会议费用:与会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附件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593号)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886,60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189,995.2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18,851,332.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338,662.66元。该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3]第6102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杭州高新支行”或“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丙方”)与建行杭州高新支行于2013年6月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01616727059111111,截止2013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 988,189,995.20元。甲方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监控系统产品建设项目及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任绍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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