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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8)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存货的分类: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开发成本、开发产品、低值易耗品; 存货的计价方法:开发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计算,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时估计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 (9)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按个别投资项目计提。 (10)固定资产计价及其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估计残值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年末中洲集团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以及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或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虽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或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及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11)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①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②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③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中洲集团土地使用权进行后续计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者进行摊销,并以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成本模式对房屋建筑进行后续计量,采用与固定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具体如下表:
减值的处理:中洲集团期末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12)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按其成本作为入帐价值。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形资产的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摊销,按其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当存在以下减值迹象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①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②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降,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③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13)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长期预付租金、长期预付租赁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14)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借款初始取得时按成本入帐,取得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借款费用应同时满足在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化。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应予以资本化的费用。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15)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金等。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劳动关系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公司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政府机构设立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包括养老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费及公积金一般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且在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提取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相应的支出计入当期生产成本或费用。 (16)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 中洲集团在销售的商品同时满足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中洲集团在劳务已经提供时满足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中洲集团通过BT模式取得政府特许经营,其经营方式为“建造-转移(build-transfer)”,即由政府确定公司为建设方后,由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备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在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及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 (17)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确认的条件:中洲集团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初始计量: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时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或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8)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中洲集团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25%。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彦华 2013年6月9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定及本次交易进程;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国资委之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各方关于买卖深长城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查报告; 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2010~ 2012年财务资料; 9、 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彦华 2013年6月9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彦华 2013年6月9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27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 深长城 股票代码: 0000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9楼 邮政编码: 51804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6 月 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行为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 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负 责 人: 张晓莉 主要职能: 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深圳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机构类型: 机关法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燃气”,代码601139)1,010,029,500 股股份,占总股本51%,为深圳燃气的控股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80,450,000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服务;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深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燃气用具,钢瓶检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运输;承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深圳燃气在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棕榈湾小区一楼等十七处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2)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042)71,239,307股股份,占总股本29.75%。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9,463,040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的销售、管理;承接建筑安装工程;自有物业租赁。 (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天健”,代码000090)182,583,159股股份,占总股本36.35%。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2,300,722元,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商品房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产品”,代码000061)412,456,687股股份,占总股本24.31%。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96,964,131元,经营范围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营业执照需另行申办),经营管理市场租售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农产品、水产品的批发、连锁经营和进出口业务(具体经营需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配套的招待所、小卖部、食店、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具体项目营业执照另行申报);从事信息咨询((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自有物业租赁;市场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5)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振业A”,代码000006)256,268,040股,占总股本19.93%。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5,709,568元,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房产销售及租赁、物业管理。 (6)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能源”,代码000027)1,264,000,517 股股份,占总股本47.82%。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42,994,398 元,经营范围为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和租赁等产业;投资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环保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服务;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在合法取得的地块上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租赁;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业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转让其持有深长城19.75%的股份,将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10.00%深长城股份,不再是深长城的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持有深长城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深长城71,239,30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75%,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深长城的第一大股东。 2、2013 年6 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其所持深长城47,293,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75%。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深长城23,945,3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不再是深长城的第一大股东。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受让方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东北侧厂房1栋1楼C1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0楼 2、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总额为47,293,95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深长城总股本的19.75%。 3、股份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80 元/股,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 号令)的相关规定;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362,065,760.00元。 4、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待依法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5、协议双方就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任存在的安排 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以后,受让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与行动保证转让方在深长城保留一个董事席位;协议双方应共同推动深长城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增加深长城监事名额,在深长城增加监事名额的前提下,受让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与行动保证转让方在深长城拥有一个监事席位。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1、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深长城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3-26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 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2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并公开征集受让方;2013年3月2日,公司发布进展公告,截至公开征集截止时间,深圳市国资委共收到1家拟受让方(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受让意向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013年6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拟协议转让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进展公告的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份转让协议》,6月13日收到股东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情况简介 深圳市国资委与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13 年6 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由受让方受让深圳市国资委持有的公司47,293,9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75%)(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市国资委持有公司10.00%股份,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8%股份,暂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受让方此前持有公司4.04%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将合计持有公司23.79%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受让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择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数量:深圳市国资委本次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为47,293,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5%。 3、转让价格:人民币28.80 元/股。 4、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待依法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份转让的详细情况,详见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备查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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