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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发审效率 2013-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广发证券 中国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原来的市场化改革措施基础上又往前迈进了一大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本次改革特别强调了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取向,加强市场监管。市场化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法制化则是市场化的制度保障。坚持法制化,使造假者不但无利可图,还要付出经济、名誉甚至是牢狱之灾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遏制欺诈上市的冲动,使投资者能够放心大胆地参与到市场中来,使市场变得健康且有活力。 其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特别提到将来在发审会前,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这对使中介机构长期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至关重要。通过本次财务大检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第三,赋予了发行人和承销商更大的自主权。明确过会后即给批文,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不再对发行节奏进行调控。对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也首次予以落实。同时,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得到根本保证之后,将定价权交还给市场也具有高度可行性。 第四,本次改革还将预披露的时点进一步提前到了受理之时,并且明确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这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形成了很强的约束。 第五,本次改革还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高管等持有股票的减持作出了较以前更为严格的规定,将其利益与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得更为紧密,避免恶意减持套现行为的发生。 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内容,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发行审核效率,避免因堰塞湖现象将优质企业挤出国内资本市场;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辅导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的具体时点和相关规则等。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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