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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有待进一步明确 2013-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信建投 一、充分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作用 在目前A股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大背景下,个人是A股市场的重要投资群体,在新股定价中引入个人投资者的参与,符合目前A股的市场特征,有利于完善新股询价对象的结构。但目前A股市场上有询价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足,定价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议在引入个人投资者的制度设计上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要将个人投资者报价数量作为中止发行的条件。通过赋予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的权利,逐步培养其专业判断能力。 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市场约束条件 《征求意见稿》将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相关联,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抑制其过分追求高发行价的盲目冲动,提高新股定价的合理性。对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破发的公司,实施延长锁定期的措施,同样也能够起到提高新股定价合理性的作用。但在此项制度具体实施时,建议考虑采用6个月期末前20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与发行价相比较的指标,而不是以偶然性较强的收盘价作为比较指标。收盘价更容易受到单一大额买单或卖单的干扰,而交易均价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的供求。此外,建议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剔除所属上市板块的整体波动影响。 《征求意见稿》第二(一)2条中提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建议选择连续时间段内的交易均价作为与每股净资产比较的指标,例如一旦出现连续20交易日交易均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公司就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三、坚持三公原则,完善网下配售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下配售的新股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配售,从投资角度来看,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都是具有询价资格的投资机构,只要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大于或等于最终的定价,并且及时缴纳了申购款,那么在事先公布的配售规则范围内就应该一视同仁。如果仅仅赋予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优先获配的权利,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则是制度性的不公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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