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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3临-0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3-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17,872,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144%。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0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矿集团”)、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发行229,670,366股、93,558,477股、45,260,726股股份,共计368,489,569股股份,用于购买上述三公司拥有的与煤炭开采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2009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07)号,核准了本次发行事宜。 200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通知,本次发行的股份完成了登记手续。2010年6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68,489,56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采矿许可证尚未变更至公司名下,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38,519,086股股份、14,390,218股股份和6,643,953股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代保管,代保管股份合计为59,553,257股。对于已办理代保管的股份,自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3年股份锁定期。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156,442,1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分别由229,670,366股、93,558,477股、45,260,726股增加至459,340,732股、187,116,954股、90,521,452股,新增股份均为限售股。 截止目前,本次重大重组收购张矿集团和邯矿集团下属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已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办理完毕,张矿集团和邯矿集团办理代保管的部分股份已分别从2011年11月29日和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限售期(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29日和2013年2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情形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存在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17,872,6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7144%,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
五、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及张矿集团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在此,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及张矿集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说明,三位股东均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并承诺:如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冀中能源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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