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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6月1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6月13日-2013年6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15:00至2013年6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创奇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201,971,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01,923,5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成票201,971,647股, 反对票88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4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3)第0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2013年6月14日下午14:3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201,971,735股,其中出席现场股东3人,持有公司股份201,923,547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持有公司股份48,188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均为2013年6月13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决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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