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S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3-019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2013-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年会("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并有权在会上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87,166,358股(其中流通股东代表本公司股份1,387,166,35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4.68%,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一、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342,549,956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 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342,549,956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 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赞成2,4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342,549,956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 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净亏损为人民币361,367千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股东应占亏损为人民币358,456千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683,448千元,减去本年派发二零一一年度末期股利人民币120,000千元,二零一二年末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202,081千元。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本公司不计提法定公积金,不派发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利。 赞成2,444,411,0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反对205,4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1%;弃权1,342,549,956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4,411,00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99.54%, 反对205,400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0.46%。 (五)审议及聘任二零一三年度本公司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2,4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1,342,549,956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4,616,40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 反对0股。 (六)审议通过为合营公司远东仪化石化(扬州)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案 赞成2,444,592,9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9%;反对23,5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01%;弃权1,342,549,956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4,592,902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99.95%, 反对23,500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0.05%。 二、会议听取了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郑燕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注: 本公司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根据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