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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单位犯罪的定性和处罚 2013-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李某原系A公司高管,为将其知晓的所谓内部消息和人脉关系转化成经济利益,2007年初辞职与同学崔某创办B投资公司,李某任董事长,崔某任总经理。 2007年3月至7月,B公司招募20余名员工采取电话销售、网络证券类广告等手段,引诱投资者购买其推荐的“会员特别股”。李某和崔某在获得资金后将钱款用于海外炒房,并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经群众举报,李某和崔某落网。两人均辩称自己无罪,理由是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属于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犯罪如何定性?如何处罚责任人? 首先,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其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根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李某和崔某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再次,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本身判处罚金,而且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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