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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6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林旭曦女士通知,林旭曦女士于2013年6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林旭曦女士此前曾于2011年11月28日减持本公司流通股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500万股)的2.18 %;于2011年11月29日减持本公司流通股4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500万股)的2.44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1年11月29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1-059)及公司2011年11月30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1-060)。 截止2013年6月18日,林旭曦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林旭曦股东截止2013年6月17日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3、在减持前无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4、本次减持前,已于2013年5月28日披露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减持情况说明;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妮股份 股票代码:002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旭曦 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年6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林旭曦 安妮股份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11年11月28日至2013年6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安妮股份 5%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林旭曦 女士,中国国籍,1966年生,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现任安妮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妮股份情况 2008年5月16日,安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妮股份4,440.90万股,占安妮股份发行后总股份的44.41%。 2009年6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安妮股份实施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份增加至6,661.35万股,占安妮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总股份的44.41 %。 2010年6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安妮股份实施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份增加至8,659.755万股,占安妮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总股份的44.4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11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本公司流通股425万股,成交均价为14.31元/股,占公司总股本(19,500万股)的2.18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011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本公司流通股475万股,成交均价为13.93元/股,占公司总股本(19,500万股)的2.44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13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本公司流通股75万股,成交均价为7.64元/股,占公司总股本(19,500万股)的0.38%,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经前述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公司股份76,847,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41 %。详见下表: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除安妮股份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7月26日曾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中国证监会曾于2011年9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安妮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5249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939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8.30%,占公司总股本的26.9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安妮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2013年6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本公司流通股75万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安妮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置备于安妮股份投资者关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 (签 名): 签署日期:2013年6月1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 (签 名): 签署日期:2013年6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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