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豫园商城 股票代码:600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及持有权益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公司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3、法定代表人:郭广昌 4、注册资本:人民币230,00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416136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1日 8、经营范围:生物制品、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生产和销售自产产品;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它们提供经营决策和管理咨询,财产管理咨询,采购咨询和质量监控和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服务,产品技术研究和开发及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及员工培训和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税务登记证号:310107132233084 10、主要股东: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持股100% 11、通讯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 12、联系电话:021-23156666 13、传真:021-613032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公司名称: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3、法定代表人:杨思明 4、股本:人民币3,875,752,457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12926 6、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7、成立日期:1999年3月18日 8、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危险化学品:3类易燃液体;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类第1项毒害品(不含剧毒品,不含农药);8类腐蚀品(所有类项不得储存)的批发。一般经营项目: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销售;焦炭及其副产品生产;钢铁产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钢铁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品业务 9、税务登记证号:320112714085405 10、主要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控制83.78%股权 11、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12、联系电话:025-57072073 13、传真:025-5707206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1994年11月2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涵盖保险、产业运营、投资、资本管理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控股股东为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昌先生。 郭广昌先生,1994年至今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年至今任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中1995年至2007年10月任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10月至今任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01年9月至今任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中2001年9月至2009年5月任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5月至2012年2月任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01年至今任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至2007年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至2010年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其中2003年至2009年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至2009年1月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09年1月至今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现兼任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地中海俱乐部董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市浙江商会名誉会长、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重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除复星集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其他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及重要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情况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三年财务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 ■ 2、合并利润表 金额单位:千元 ■ 3、主要财务指标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三年财务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 ■ 2、合并利润表 金额单位:千元 ■ 3、主要财务指标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近5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最近五年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最近五年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如下表: ■ 注:复星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招金矿业3.6%,另外通过豫园商城持有25.69%。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5%以上股份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不存在持有5%以上股份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郭广昌直接或通过下属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复星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招金矿业3.6%,另外通过豫园商城持有25.69%。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控股股东不存在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豫园商城的整体发展前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方式提高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比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将根据市场情况考虑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但目前尚无明确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相关程序及时间 2013年2月6日,复星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复星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为248,042,678股,持股比例为17.26%。复星集团直接持有豫园商城39,422,194股,持股比例为2.74%,复星集团合计控制豫园商城20%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复星集团直接持有豫园商城111,267,823股,持股比例为7.7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豫园商城20,000股。复星集团通过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控制豫园商城25%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复星集团及南钢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以现金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权。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其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此次收购豫园商城的全部对价为现金505,969,803.92元,均来自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豫园商城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此次收购豫园商城的全部对价为现金129,914.84元,均来自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豫园商城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二、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公司增持豫园商城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豫园商城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后续安排 除本次增持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拟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根据增持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豫园商城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本公司不会因本次增持豫园商城的股份比例而损害豫园商城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豫园商城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豫园商城的独立性。除非本公司不再实际控制豫园商城,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豫园商城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2010年及2011年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 金额单位:元;比例单位:% ■ (2)出售商品 金额单位:元;比例单位:% ■ (3)其他关联交易 2011年11月17日,豫园商城201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关于组建"复星豫园商旅文产业基金"的议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豫园商城下属全资子公司组建"复星豫园商旅文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复星豫园商旅文产业基金",以复星集团下属企业(GP,指普通合伙人)出资84%,豫园商城下属企业(GP,指普通合伙人)出资16%的形式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基金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50亿元,豫园商城下属企业(LP,指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比例为16%,最高不超过8亿元。预期收益率18%/年-20%/年。 (4)关联方应收应付金额 A、应收关联方款项 金额单位:元 ■ B、应付关联方款项 金额单位: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2012年关联交易如下表: (1)采购商品 金额单位:元;比例单位:% ■ (2)出售商品 金额单位:元;比例单位:% ■ (3)其他关联交易 经201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27日,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A、关联方应收款项 金额单位:元 ■ B、关联方应付款项 金额单位:元 ■ 2、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上市公司关联方不变。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同业竞争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豫园商城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企业在作为豫园商城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和不再作为豫园商城持股5%以上股东后六个月内,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豫园商城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豫园商城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豫园商城。 3、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豫园商城持股5%以上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豫园商城与本企业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豫园商城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豫园商城必须与本企业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企业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豫园商城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企业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豫园商城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向豫园商城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持股5%以上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豫园商城及豫园商城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豫园商城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四)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1、确保豫园商城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具备独立完整的盈利能力,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豫园商城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豫园商城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结果公平合理。”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豫园商城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关联方采购、销售商品及共同投资等,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之“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和安排,因此,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豫园商城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豫园商城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对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7月19日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进行查询。对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进行查询。具体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核查期间未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未交易上市公司流通股。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均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 ■
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单位:千元 ■ 利润表 金额单位:千元 ■ 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千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近三年财务报告均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 ■ 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单位:千元 ■ 利润表 金额单位:千元 ■ 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千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复星集团认为因本次交易增持豫园商城之行为及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的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复星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了声明,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和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广昌 2013年7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思明 2013年7月23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欢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耀宗 2013年7 月23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文件 (四)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五)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六)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 (八)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及2012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财务顾问意见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签章)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郭广昌 2013年7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签章)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杨思明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