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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3-029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并于2013年7月29日上午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董事会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同时提交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本次董事会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的议案》。 根据盛泽镇总体规划,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盛泽镇政府”)决定有偿收回本公司拥有的位于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6,124.40平方米,公司于2008年12月竞得该地块,拟建设为市场的辅助配套服务设施,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功能区域建设需要。由于该地块周边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未能完善,一直处于无法开发状态,尚未能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政府对新城区西白漾该地块区域周边整体规划调整,调整后该地块已不再符合公司项目开发需要。公司拟服从相关规划调整意见,同意盛泽镇政府以评估价人民币34,679.14万元作为回购对价,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款支付方式为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支付30%的回购款,六个月内再支付30%的回购款,余额回购款在签订本协议后一年内付清。 董事会认为:此次政府有偿收回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将减少公司的土地储备面积,但可以增加现金流,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交易不存在无法回收转让资金的风险,公司将获得34,679.14万元的现金流入,预计影响利润总额增加12,141.67万元,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2013年度予以全部确认。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0)于2013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艺龙商区房地产的议案》。 根据盛泽镇总体规划对艺龙商区周边的整体规划调整,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盛泽镇政府”)决定有偿收回本公司拥有的位于该商业区的房地产。标的资产概况: (1)本次交易标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艺龙商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1,022.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号为[吴国用(2008)第02017028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7年6月24日;房屋建筑总面积为9,460.2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的证号为[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20856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9月4日,涉及房产共24幢,其中3幢为二层建筑物,21幢为1层建筑物,设计用途为非居住房。 (2)标的资产前三年的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3)截止目前,标的资产的账面原值为6,668.30万元,累计折旧为1,276.90万元,账面净值为5,391.40万元。 本公司服从相关规划调整意见,同意停止该商业区正常运行,拟同意盛泽镇政府以评估价作为回购对价,收回上述艺龙商区房地产。 董事会认为:此次盛泽镇政府有偿收回艺龙商区房地产,将有利于东方丝绸市场的统一规划、提升市场功能,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加快资产周转、促进资金回笼。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选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分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公司市场经营管理部拟增加“物业管理”业务,申请变更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原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纺织原料(皮棉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仓储、技术咨询。” 拟申请变更为: “经营范围:纺织原料(皮棉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仓储、技术咨询、物业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公司七楼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31)于2013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3-030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西白漾(南草圩南) 地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根据盛泽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公司就位于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的国有出让商服用地被回购补偿事宜与盛泽镇政府签署《协议书》。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存在无法回收转让资金的风险,公司将获得34,679.14万元的现金流入,预计影响利润总额增加12,141.67万元,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2013年度予以全部确认。 4、本次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在盛泽镇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盛泽镇政府”)签署《协议书》。根据协议,盛泽镇政府有偿收回本公司拥有的位于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对该地块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人民币34,679.14万元作为回购对价。 2、2013年7月29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对方是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标的资产位于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公司与吴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2月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获得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该宗地坐落于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服(商务、批发零售),宗地面积为136,124.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9年2月10日。 (2)标的资产的账面原值为22,537.47万元,累计摊销为0.00万元,账面净值为22,537.47万元,评估价值为34,679.14万元。 (3)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08 年12月竞得该地块,拟建设为市场的辅助配套服务设施,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功能区域建设需要。以上内容已分别于2008年11月22日、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上披露。由于该地块周边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未能完善,一直处于无法开发状态,尚未能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19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1)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假设开发法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委估宗地所处区域、土地的特点及开发项目本身的实际状况,委估对象为商业用途,故本次估价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目前市场类似土地用途的成交案例较多,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同时委估对象为将要建设的项目,且所在区域类似委估对象上已建建筑物的交易案例较多,能够比较容易预测待估物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比较适宜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适宜选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通过二种评估方法得出结论。 (2)评估结论: 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30日,标的资产在符合使用管制要求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34,679.14万元,账面净值为22,537.47万元,评估增值12,141.67万元,增值率为53.87%。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估价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服从相关规划调整意见,同意盛泽镇政府收回公司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双方约定对该地块进行评估,并同意按评估价人民币34,679.14万元进行回购。 3、回购款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支付30%的回购款,即:人民币10,403.74万元;在签订本协议书后六个月内再支付30%的回购款,即:人民币10,403.74万元;余额回购款在签订本协议后一年内付清。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盛泽镇总体规划,对新城区西白漾该地块区域周边整体规划调整,调整后本公司拥有的位于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的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已不再符合公司项目开发需要。 此次政府有偿收回盛泽镇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将减少公司的土地储备面积,但可以增加现金流,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交易不存在无法回收转让资金的风险,公司将获得34,679.14万元的现金流入,预计影响利润总额增加12,141.67万元,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2013年度予以全部确认。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 2、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19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公司与盛泽镇政府签署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3-031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是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无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 9:00 开始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6、出席对象: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12日(星期一),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名称: 1、《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内容,已同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详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29)、《关于政府有偿收回西白漾(南草圩南)地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0)。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上午 9:00-11:00,下午 2:00-4:00 。 3、登记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其它事项 1、会议召开时间、费用:会议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会务常设联系人:范佳健,电话号码:0512—63573480,传真号码:0512—63552272,电子邮箱:cesm2000@126.com。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邮政编码:215228。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单位(个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号码: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说明: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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