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3-038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3-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5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英特公司"、"债务人")融资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3年4月18日、5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 二、担保实施情况 ㈠ 英特药业与宁波银行城东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3年7月29日,英特药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简称"宁波银行城东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宁波英特公司向宁波银行城东支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5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债权人:宁波银行城东支行 保证人:英特药业 2、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宁波英特公司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 最高债权限额是债权人核定给予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按照本合同及相应主合同约定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债权余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13年07月29日至2014年07月29日止的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帐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进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连带保证担保的范围还包括英特药业与宁波银行城东支行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06203BY2012243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宁波英特公司所有未清偿的债务(相关内容披露在2012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㈡ 英特药业拟与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宁波英特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835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宁波英特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835万元。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内(具体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7、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3年月7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91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3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